是褻凟神,要處以死刑,羅馬政府同意這個猶太律法,即使(很少有此例子)這個違規的人是羅馬公民,他們也可以將他處死。 在基督死後的第一代時期,羅馬律法即或辨認出基督徒,也不過把他們視爲猶太人的一個派別。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,哥林多的猶太人在亞該亞方伯迦流面前控吿保羅,說他宣傳非法的宗敎,迦流卻不予理會(徒十八12〜17)。對他而言,保羅顯然是個猶太人,與吿他的人一樣,他們之間的辯論,在迦流看來,只是對猶太律法解釋的不同,而他到亞該亞來,不是要審問這一類的事。 迦流的決定成了一則重要的先例;約十年之後,保羅運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護,繼續進行使徒的服事,不但在羅馬帝國的各省中,也在羅馬市內(徒廿八30〜31)。 他在羅馬法庭中的經驗相當愉快,因此可能造成他在這裏堅持說,掌權者——他稱之爲「神的差役」(第6節)——「不是叫行善的懼怕,乃是叫作惡的懼怕」(第3節)。然而,即使掌權者對基督徒的態度,不像迦流(在實際上)對保羅那麼有利,這裏所列的原則仍然有效。 不過,基督徒與政府之間的關係,還有另外一面。從羅馬法的觀點,基督敎的開始有一個嚴重的缺陷,其創始人是因煽動叛亂的罪名,被羅馬審判官定罪、執法,這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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